電氣火災痕跡物證制備裝置自身的結論無法直接作為證據,但其產生的鑒定結果在符合法定程序前提下,可作為火災事故調查中的關鍵技術性直接證據。
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,關鍵環節如下所示:
制取裝置是專用工具,用于火災事故現場提取電氣設備熔痕等證據進行全面的制取和分析,其導出應由具有資格的評定機構和人員出示鑒定評語,才有可能具有法律認可。
鑒定結果能不能作為證據,在于是不是符合以下規定:
鑒定中心具備司法鑒定資質;
司法鑒定人具有相應相關資質;
檢測全過程遵照行業標準或行業標準;
證據獲取、封裝形式、復檢程序合法,形成完整證據鏈條;
鑒定結果與其它現場勘察、證據等證據相互印證,無分歧或矛盾可合理解釋。
因而,電氣火災痕跡物證制備裝置得到的結果,只會在合理合法程序流程下由權威部門出示鑒定評語,并與其他直接證據形成完整傳動鏈條時,即可做為法律規定直接證據應用。